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21-05-26 00:14:02阅读次数:1495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教育厅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号),切实做好我校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就读中职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成立班级民主评议工作组: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一般5-7人),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工作组:成立以学保科主任为组长,资助干事、班主任、专业部主任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工作组,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工作。
第七条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中层干部、资助办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认定工作组,对照认定标准,最终审核评定,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七条 我校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特别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一般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贫困连片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在学生资助政策范围内优先资助。
第八条 按照《峨眉文旅综合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量化表(试行)》的得分标准,确定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
第四章 认定依据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五章 认定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春季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在校表现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填报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资助子系统,删除异动学生名单,及时更新资助学生名单。为切实保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动态调整工作应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学校严格执行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各年级(专业部)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申请。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国家资助政策简介,向学生全面宣传国家资助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程序及依据;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
2.班级民主评议。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议小组,对申请资格认定的贫困学生进行资格认定民主评议。坚决杜绝“贫困演讲”或“选贫困生”等现象的发生;根据《峨眉文旅综合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量化表》(试行),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不得强行分摊认定人数,更不能搞全员认定,确保公平公正。
3.审核: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工作组,对各班民主评议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困难审核。并将审核合格名单上报学校评审认定小组。
4.学校评审。学校评审认定工作组,对照认定标准,审核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制成电子文档,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将作为中职助学金资助的评审依据。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4.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5.受校级处分未撤销者。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全校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学校校办、计财、监察及学生资助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十四条 各校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学校需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资助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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